为了加强信息工程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确保合理、有效地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切实保障资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现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沈阳化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及学校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学校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
第二条 学院的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1、学院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求,掌握学院各类资产的现状和变动情况,监督各类资产的使用情况。
2、学院认真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所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监督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目,做到账物签相符,责任到人。
3、资产领用人负有管好用好自己名下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做到家底清楚,账、物、签相符并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4、资产领用人在处置国有固定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前,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5、若出现国有固定资产丢失情况,将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6、资产领用人工作发生变动时,应主动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产调拨(或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