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大学与境外高等院校合作办学

发布时间:2017/06/23

   为发展我校与境外高等院校开展联合办学,培养多元化国际人才,根据我校对外联合办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和项目的设立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执行。

2.我校与境外的友好院校开展联合办学学生交流项目(以下简称“交流项目”),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2.1交流项目是针对我校在籍学生根据学校与境外院校签订的联合办学、共同培养学生的协议而执行的项目。

2.2此项目原则上不单独成立班级,视报名人数的多少,可适当集中进行外语培训。

2.3一切针对联合办学培训的课程,不得擅自向学生收费。教师的课时费,将由学校统一规划。

2.4交流项目应是在我校与境外院校共同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的基础上开展。

2.5交流项目应是在两校签署了联合办学协议后执行。

2.6各二级院要高度重视涉及到本学院的联合办学专业,派专人跟踪管理。

2.7二级院负责本学院专业与境外院校联合办学专业的课程对接工作,课程对接结果报送校教务处。

2.8教务处负责审核联合办学课程对接准确性及按我校培养计划获得我校最终学历的资格审定。

2.9涉及到联合办学的具体专业,如框架协议中的条款不够详尽,可增加补充协议。

2.10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学生的派送工作(负责出访手续的办理,负责与境外院校的沟通等事宜)。

2.11学校为参加交流项目的学生保留学籍,学生除要缴纳在境外院校学习的费用外,我校四年的学费也应一并缴纳。

2.12参与交流项目的学生在境外院校没能完成学业者,回校后,可根据缺少的学科和课程进行补考或重修,成绩合格后,经教务处审核,发我校相应证书。

   此办法适用全校范围内的与境外院校联合办学学生交流项目。其它方式的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的合作,严格按国家的文件执行,如有特殊情况,将制定校内补充管理办法。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13年6月